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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易律师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3日

宏易律师经典案例 
                                              ——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被任城区检察院采纳 
    李某,男,16岁,系某校在校学生,2015年8月2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5日,其父母来到我所寻求法律帮助,我所在接受委托后,指派王家伦律师与黄齐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律师。 
    在与李某父母交谈后,两位律师决定立即去看守所会见李某,争取在第一时间向李某了解更加详细的案情,并向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经过与李某父母沟通以及对李某的会见,二位律师知悉了相关案情:李某与何某(不满十四周岁)相识于网络,见面后二人互有好感,随后感情迅速升温,发展为恋爱关系。2015年7月某日,二人在何某家中发生了性关系。何某家人得知此事后遂向派出所报案,控告李某犯有强奸罪。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将李某刑事拘留。 
    在了解该案的详细案情后,二位律师结合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迅速找到了本案的两个关键点,即:李某是否明知何某未满十四周岁以及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李某是否具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的行为。而据李某称,其并不知道何某未满十四周岁的事实,并且二人系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针对这两个关键点,二位律师向李某进行了详细询问,了解到了更多能够证明其供述的事实,例如双方的QQ聊天记录、快手留言等,为案件的辩护奠定了良好的事实基础。 
    2015年8月31日,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报请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对李某逮捕。公安机关报批后,二位律师结合本案事实,从李某并不明知何某未满十四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教育为主的刑事政策以及排除合理怀疑与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并结合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刑事诉讼法》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请求检察院不予批捕,并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最终,经过律师与检察院的积极沟通,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李某不予逮捕。李某及其家长对该结果非常满意。王家伦主任、黄齐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技巧及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成功的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本人创下了良好的声誉。